上海印花税保留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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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 第十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已经缴纳税费的凭证,给予免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

1.为进行资本交易、实物产权交易而进行的资产评估; 2.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所涉资产评估;

3.企业改制、变更经营方式或组织机构形式等所涉及的资产评估;

4.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

对前款第一项所称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凭证,凡纳税义务人要求退还已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返还。 对前款第二项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出具。

第十二条 下列证件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一)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单或者交割单;

(三)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单据复印件及客户保证金数据打印单;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签发的抵押合同备案和抵押物注册登记凭证原件;

(五)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正本;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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