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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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税率已经是世界最低水平了,为什么还要再降低? 首先明确一点,税率低不等于负担轻。 因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的成本必然会有升高的趋势,所以税基减小必然导致财政收入减少,进而缩减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但是税收对经济发展的抑制作用也会随着税率的降低而减弱。 当税率足够低时,抑制经济的能力其实是很弱的。因为企业和个人有充足的动力去寻求避税渠道,这样实际上大部分税收并没有真正落到政府的手中。当企业能省下大量原本应交的税费时,这些资金本该缴纳的利息也要比交税更多(利息支出作为成本);当个人省下原本应交的税费时,这些资金本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也比实际缴纳的多(投资回报要交纳所得税20%左右,而个人所得最多才45%)。 所以从长期来看,适度的降低税率能够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种刺激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税收的阻碍作用又会显现出来。换句话说就是,当GDP增长速度已经下降的时候,再加大税收力度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税收已经不足以再制约经济的增速了。

当前我国正是处在这样一个“边际效用”的阶段,也就是说,再增加税收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很小了。所以继续提高税率已经没有什么太大影响了,相反可能会打击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既然再怎么努力都要缴税,不如躺着享受优惠。降低税率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作用,实现政府收入和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 当然有人会说美国税收也很低啊,为什么美国不是全世界最穷的国家呢?

这是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和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中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按照不同收入的来源分别确定税率,进行征收。在这种制度下,通过合法手段避税和偷税漏税是难以区分的,因为只要不申报就都算作是没有纳税。因此很多人通过各种办法少报收入,多拿福利,反正到最后都是政府吃亏。而在美国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因为他们是将所有的收入合并起来统一确定税率,然后减去扣除项后计算应纳税款。这样不管你怎么安排收入结构,多报还是少报都是一目了然,很难出现少报收入的情况。所以即使美国的税率很低,但是实际中很多家庭的税款其实是高于中国家庭税款的(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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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多少与一国国情有关,降税也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国家征税是基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而征税的范围和税率要受税法的规范和约束。从各国税收法律看,税法是征税的法律依据。一个国家依据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文化制度,会决定政府和企业或者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与该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必须服务于这种经济体制。因此,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政策,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1000多个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单行税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成员则以纳税的方式提供税收收入来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经济法的角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社会利益本位法。因此,以社会成员纳税来约束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是经济法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和追求的目标。所以,社会成员纳税,不仅属于经济问题,也属于法律问题,更属于社会问题。

降低税收也是税收政策的调整行为,是社会的共同行动,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单独行动。比如,一个人去商场购买商品,有选择或者不选择购物的自由,但是在纳税上,是不能有选择的,即使个人生活再困难,也是应当纳税的,如果国家需要调整或者修改某些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可以调整,比如税法的修改、起征点的提高、免税或者减税等,但是这种调整必须是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基于法律和政策上的规定,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个人需要。因此,当国家需要对某些税率实施减征时,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比如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属于法律调整的税收,就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和实施;对于通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固定的税收,如契税、房产税,则应当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来实施,对于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实施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则应当依据部门规章的规定实施,如提高起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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