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可以企业发债?
根据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核准制,对发行条件、利率和投资风险等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审批。 第五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分别承担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工作。 目前企业债券的审核监管权在国务院所属的各相关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证券公司 2.商业银行 3.保险公司 4.信托投资公司 5.财务公司 6.资产管理公司 7.期货公司 8.信用评级公司 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一般建议大型优质企业通过券商承销发行债券,而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银行渠道和各类资管计划等方式发行债券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债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不含财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40%的额度内;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集团公司,发债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上年末净资产30%的额度内。上述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确需增加发债规模的,须经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发债由集团公司依照其发展战略规划、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等作出决定,发债规模纳入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报国资委审核。
债券品种和具体形式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依照拟发债企业资信、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等自主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债券发行有逾期、或违约记录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的,其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一年内不得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