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坡如何赔付中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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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首先声明不是科伦坡人,对那座美丽的城市也没有兴趣,所以可能回答的不够详尽。 就法律层面而言,一般国际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都包含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海损)和战争及政治危险附加条款(简称战险)两个独立的条款。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赔偿方式,在约定责任范围内对货主进行理赔。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主要的承保模式是CIC,UIC,P&I三者共保的模式,由三家公司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中CIC负责承保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UIC负责承保战争及政治危险附加条款的责任;而P&I则主要负责运输合同规定的船东(或管理人)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保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遭受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以及由于灾害或事故引起货物包装破裂导致货物显露或浸泡在水中,造成货物腐蚀、霉变、渗漏从而丧失原有效能或者价值,致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保险。 显然,本案属于上述条款下的保险责任范围。

至于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额度,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有关索赔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一般情况下,海损理赔都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出具有关货损原因的公断书、货损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文件,如属于战时保险赔偿还需要提供交战双方政府的正式文书加以证明。 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利不予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货物运输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享有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请求权,但该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即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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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十二五”海洋维权法律体系建设任务顺利收官,也标志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作为第一部专门规定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对于确立和巩固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建立和规范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国家主权,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科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涉海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是一部“小法律、大制度”的法律,它为规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法律秩序、建立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和“母法”依据,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基本制度,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有关规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具体办法。

该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主要有权管理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安部、商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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