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企业借贷利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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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并限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比年利率36%更高的民间借款利率;同时,也存在大量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行为。那么,这类借贷关系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呢?

对此,最高院在《规定》中用了一个概念进行了界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资金贷与另一方,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和利息。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是“自然人”;

二是借贷关系的成立是以资金出借方为借贷目的;

三是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满足以上三点,即可认定为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予保护。反之,则不能认定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一个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审查各方是否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当事人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仅仅因约定不明产生资金占用的后果,则可以参照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予以确定利率,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对于未经监管批准的民间借贷,只要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情形,其借贷关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此类借贷关系中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的司法裁判惯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贷时约定了明确的借期利率,且该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主张的借期内的利率标准一般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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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以签订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民事合同的形式,约定通过履行上述民事合同获取高额利息,实际上述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放贷牟利目的,也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时,应当以保护合法利息、抑制高额非法利息、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认定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确定如何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所谓因无过错方利益损失的争议,如企业主张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损失,由于其签订、履行无效合同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订立有过错,该所谓差额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应作为确定无效合同损失承担的依据。对此类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企业间的借贷原则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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