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企业借贷利息多少?
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并限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比年利率36%更高的民间借款利率;同时,也存在大量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行为。那么,这类借贷关系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呢?
对此,最高院在《规定》中用了一个概念进行了界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资金贷与另一方,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和利息。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是“自然人”;
二是借贷关系的成立是以资金出借方为借贷目的;
三是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满足以上三点,即可认定为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予保护。反之,则不能认定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一个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审查各方是否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当事人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仅仅因约定不明产生资金占用的后果,则可以参照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予以确定利率,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对于未经监管批准的民间借贷,只要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情形,其借贷关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此类借贷关系中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的司法裁判惯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贷时约定了明确的借期利率,且该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主张的借期内的利率标准一般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