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这个“四下”的概念是2015年提出的,指的是下列四类企业应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1. 应申报登记排污单位的行业;
2. 实行持证排水的单位;
3. 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个体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
4. 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四下”概念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凡是从事生产或者可能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将“一证一码”制度覆盖到上述四类企业,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现代环境治理格局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同时,“四下”也是环保部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的基础。通过调查,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污染源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依据。
在“四下”企业中,第一类、第二类属于法定必须登记的范围,第三类是个体工商户,原属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即可开工建设的行业,第四类是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对较高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一定量污染物,即使总量很小也要加强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目前的“四下”企业不一定永远维持这个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