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对外投资?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根据以上信息,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是可以的,但要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对外转让出资时,还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因此最好是在合伙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减少将来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作为法人资格存在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也可以开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只能用于日常经营开支及核算,不允许做他用途使用。
4、根据我国目前税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分配阶段,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