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对外投资?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根据以上信息,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是可以的,但要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对外转让出资时,还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因此最好是在合伙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减少将来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作为法人资格存在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也可以开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只能用于日常经营开支及核算,不允许做他用途使用。
4、根据我国目前税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分配阶段,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和具体经营企业的,而有限合伙人是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因此,如以该企业投资于另一企业的,应区别情况处理:
1、以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投资于另一企业的,应由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办理具体投资事务。其投资于另一企业的股权属该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应按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按全体合伙人行使对另一企业投资的股权。
2、如该企业中的某个普通合伙人,以其自己个人的名义投资于另一企业的,该股权属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所有,其对该另一企业的股权由该普通合伙人行使。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信托制基金相比,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完善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势更加凸显。
对普通合伙人来说,与信托制的基金管理人相比,更具有激励性和约束力。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但享有基金收益的*大部分,故对普通合伙人具有很强的激励性和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资产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额只需千分之一即可掌控基金,从而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大的资本,管理成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