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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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为在职员工购买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商业性质的个人保险产品,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7号)第十六条规定,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取得的收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由企业缴纳和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以及企业支付的相应税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年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3〕8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险一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个人实际月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份,可不缴或少缴,多余部分在以后年度内顺延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年金的领取年龄一般是退休之后,且一般具有商业保险的属性,因此在计算个税时,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全额单独计税,不再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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