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几个董事?
没有规定数量,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如何设定。 原则上,董事会是个合议决策机构,人数应该为奇数(比如5人、7人、9人……12人),因为偶数的话在表决时出现“投票相等”的情况无法得出结论。但实务中很多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只有3个或4个人,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
但如果出现了等额选举而无法确定董事的情形,那么就必须增加一名董事到某个特定数额为止——这时如果还是出现等额选举,则该特定数额就是董事会成员的最高限额了。 例:某外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单数)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开会时,到会董事二(偶数)人,所议事项全部赞成,形成的决议当然有效。
又例如某些公司设立的临时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产生的。临时董事会职权限于对公司经营方向作出决定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家设立的企业,董事会可以由多个独立董事构成,而我国现阶段禁止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