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
2016年《商业银行债转股操作指引》发布,对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业务做了规范和说明,并明确了业务参与者的资格和条件。 目前,我国推行债转股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商业行以及部分券商 主要对象是:在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方面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处于破产清算边缘,有可能发生“僵尸企业”处置风险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及拥有优质资产或潜在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母公司(多为央企)。 对上述三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可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以债入股 将债券持有到期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转换为借款,通过信贷的方式投放资金,并据此收取利息。
此方式的不足在于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可能会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错配。 但这种方式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保持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企业对于资本金的需求往往是急迫的,因此往往需要政府提供担保,或者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予以支持,进而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以股抵债 是指债务人以自己持有的股票抵销银行债权的一种偿还方式。由于股东地位的平等性,债务人以自己的股份来冲销银行贷款有欠妥当,故目前这一方式仅适用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相应质押且质物价值与所转让股权等价的情况。
股转债 即通过可转债形式实现将债券兑换成股票的目的。如果企业财务状况改善,未来有能力偿还负债,则银行有权将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实现银行资金的退出。 如果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无力还款,银行则可依照约定条款,将可转债转变为股权,以股抵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