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大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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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中国进入WTO过渡期,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当时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要求成立3年以上(含3年)的“老公司”才能进行合资,很多当时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将成立时间改为3年以上,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在当时,很多国有大型企业靠卖资产,买业务迅速组建起一个“老公司”的壳来达到目的,其中就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原一汽集团轻卡的客车组)、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东风轻型车载重车组、上海沪东机床厂有限公司(原上海大众三厂的零部件车间)等,这些公司被购并后短时间内改制为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和变更手续,但实际运营中仍延续着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员工劳动关系也一直在原单位延续。

2005年至2006年间,由于汽车行业不景气,加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企改制,这些企业开始逐步关停并转。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清算等等。但由于这些企业原来就是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将成立时间改成符合合资条件的年份,所以本质上是一种“假改制、真买卖”的行为。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原国有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些企业面临破产之际,其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些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无效。

随着案件审理,原来通过改制达到合资目的的“老公司”的伪饰面目变得清晰起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 “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涉及的企业都是改革开放后设立的一批老公司,由于其历史由来及改制过程的特殊性,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该案裁判要旨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情况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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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也适用于三资企业。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虽经历了从“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到“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两度变迁,但不可否认,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破产企业都是国有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又数军工企业、森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弱。这些“三类企业”由于其与国家安全等特殊关系、改革进程的制约、历史包袱过重等因素,被国家单列为“政策破产”的适用对象。国有企业的政策破产实际上是对非法人型国有企业的特别救济。非法人型企业不具破产能力,不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走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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