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大企业有哪些?
21世纪初,中国进入WTO过渡期,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当时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要求成立3年以上(含3年)的“老公司”才能进行合资,很多当时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将成立时间改为3年以上,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在当时,很多国有大型企业靠卖资产,买业务迅速组建起一个“老公司”的壳来达到目的,其中就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原一汽集团轻卡的客车组)、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东风轻型车载重车组、上海沪东机床厂有限公司(原上海大众三厂的零部件车间)等,这些公司被购并后短时间内改制为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和变更手续,但实际运营中仍延续着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员工劳动关系也一直在原单位延续。
2005年至2006年间,由于汽车行业不景气,加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企改制,这些企业开始逐步关停并转。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清算等等。但由于这些企业原来就是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将成立时间改成符合合资条件的年份,所以本质上是一种“假改制、真买卖”的行为。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原国有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些企业面临破产之际,其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些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无效。
随着案件审理,原来通过改制达到合资目的的“老公司”的伪饰面目变得清晰起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 “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涉及的企业都是改革开放后设立的一批老公司,由于其历史由来及改制过程的特殊性,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该案裁判要旨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情况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