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什么时候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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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中国近代第一所信托公司”——信诚公司在上海创立。随后,上海和天津等地陆续出现由华人创办的信托机构。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增长,国内对信托的需求与日俱增。1979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条例》,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信托形式在中国投资;1980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正式引入了外资信托。此后十余年,伴随经济体制转轨、金融市场化改革和外资流入,国内信托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自1995年起,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始实施分类管理,银行信托和证券信托业务先后被推出。在行业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我国信托业的最高监管部门,1997年4月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央行”)后,其有关信托业务的监管职能转至该委员 会行使。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融资为目的的信托理财计划大量出现,这些信托理财产品大多指向房地产项目或互联网相关产业,成为目前市场上最热门的两大投资领域。

同时,随着市场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一些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也开始涌现并逐步得到发展。例如,基金托管业务中引入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资产保管、资金结算和清算等基础工作,提升整体运作效率;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实现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的资产配置和资产管理,满足客户多元化投资需求;还有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其他创新业务也都在稳步发展中。 新规出台前,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且涉及部门多、流程复杂,导致行业内存在诸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特别是近几年来,部分公司在缺乏合理规划和风险认知的情况下,盲目开展多元化经营和跨区域发展,加之内部控制不完善和人为因素导致的操作失误等因素,使得行业风险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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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时已有信托行为。春秋时期的“质剂”、南北朝时期的“寄住”和“寄托”、南北朝及唐宋时期的“典当”都具有信托的因素。南宋绍兴十八年(公元1148年),欧阳修刻印《新五代史》而出现的“版印合同契约”和1327年出现的“典当信托制”都可视作我国信托渊源。

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主要源于英国普通法学中的一种用益制度。13世纪至16世纪英国经历了长期的圈地运动,土地被兼并不断集中于国王、贵族和教会手中。为躲避沉重的税赋和兵役重租,佃农们纷纷离开家园,导致土地经营陷于停滞乃至荒芜。

教会及世俗贵族为了避免土地荒芜和废弃,采取了“用益制”的方式,通过把土地转移给受托人经营的方式来达到保护土地财产,并躲避重租的目的。

随着用益制在英国的广泛采用,各种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违反善良风俗的现象随之产生。例如,某些显贵采取信托方式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和遗赠,或规避遗产转移的赋税;某些当事人利用信托的名义来为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目的服务。为纠正上述流弊,英国于1535年和1540年先后颁布了《禁止今后以用益方式转移土地》和《禁止今后以用益方式转移动产》两项法令。

上述禁令颁布后,虽然严格禁止设立用益,但英国人仍然设法以规避法令的方式使用益存在,例如,通过变更用益名称或变更用益产生方式等来使用益制得以继续生存下来,最终促进了现代信托制度的产生。现代意义下的信托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萌芽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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