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如何享受?
财税〔2017〕76号、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或者按季度营业收入不足9万元的,可免于填报财务报表和报送税务部门,但是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申报数据由税务机关自动计算确定。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完整数据的,应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数”栏次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正确选择填入相应的行次。 “期末留抵税额”应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允许抵扣的期末结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点规定,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周期,缴纳税款不足1万元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经批准可以暂不下发发票用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