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结转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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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营业收入和成本结算的周期性,即一个项目的营收与成本费用是在项目建设期间(通常称为营业周期)逐步进行确认并结算的,而不是在一次性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后马上结转到本年营业收入和成本中。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上的收入和支出也是根据该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时间进度来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不是以会计核算的时点为准。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财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开发间接费用”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是,能够提供有关资金拨付证明,工程结算单复印件等完整、准确的资料;同时第七条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区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予以税前扣除,不能混淆。

企业为建设项目借入款项,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并在相应项目核算。竣工交付使用后,则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今后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在建工程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不可以将发生的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应当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达到目的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所以,企业应当在具体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结合会计核算的相关方法来准确计算相关税费并合理进行分配。对于不能取得合规票据以及超过税法规定期限的费用,可以通过编制合理的账簿体系或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核算,以达到合法、合理地减少涉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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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主要是要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结转本年利润,计算出利润数。然后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已经预缴的税金和有关调整项目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并进行最后的利润分配。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利润分配主要是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剩下的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分配。按照税法的要求,主要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并抵扣有关以前年度亏损和税前弥补的项目,最后结出所得税。

月末,企业应将本月实际应交或已交的各种税金,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应将本月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应将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将上述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科目均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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