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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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IF、CIP等术语成交的货物,出口方在确认收入时应该以其所持有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从银行取得收到通知(即议付凭证)后,根据有关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凭证确定收入;而对于FOB、FCA等术语成交的货物,一般要等到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并经买方确认后方能确定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口商未能收到买方的付款通知,但考虑到卖方已经向买方履约交货并获得了相关单据,且根据合同或交易习惯卖方有理由认为买方肯定能付款的,为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可允许卖方先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待买方实际支付货款时再调账处理。

如果外贸公司在代理客户报关出口过程中,由于客户的应付账款被拖欠,导致公司资金无法回笼,为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先按“暂估”入账,待实际收款时再做冲减处理。 但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暂时性的做账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永久地以此为依据来确认收入,否则将会造成企业税款的大量流失。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应缴的税款:

1.纳税人提供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账户的存款记录证明,证实款项已经收汇;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证明》,证明已经缴纳了应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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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销售收入,主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补充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427号)附件4所称销项,即在财务上确认销售收入时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的确认:

(一)预收货款

出口企业预收货款并已按规定结汇的,应及时调整《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变动申报表》,其收入的确认,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确定。会计准则规定,以“发出货物且办妥托收手续”确认销售收入的,应以“发出货物且办妥托收手续”确认。

(二)“两头在外”加工贸易

采用“两头在外”加工贸易模式进行外购原材料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对出口企业国内购进的原材料,以购进原材料开具的进货专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确认收入;对于境外原材料,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的保税料件,按海关计税价格确认收入。

(三)用于对外投资、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用于对外投资、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应于货物移送时确认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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