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下贷款才能备案吗?
不是。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属于商品房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开发企业应当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及保修范围由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界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主要材料、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设计、施工、工程调试、验收的标准、规范等,其质量保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进行房屋初始登记的一种资料,但其本身并未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定要有质监站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