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造船补贴谁发放?
1、造船补贴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内河和沿海船队及船舶,可以减按1%的税率征收船舶吨税;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可以免征船舶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进口货物暂定关税税率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8〕4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自用的生产性设备,可按规定暂免征收进口关税。
三、政策依据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材料
六、办理地址
对船舶工业影响最大的财政补贴,主要是中央财政设立的船舶报废更新、船型标准化等专项资金。由于我国财政体制是分税制,船舶工业的税收是中央税,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并负责决策、分配和管理,地方财政配合。因此,在船舶报废更新、船型标准化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财政补贴中,中央财政分别占比90%、60%和100%。
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财政、 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由拆解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申请由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审核后下达。具体审核办法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公布。收到财政部下达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指令后,省级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分解下达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并将相应的补贴资金拨付到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拨付船舶所有人。
为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支持发展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推动我国船舶工业由大到强转变,中央财政设立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专项 资金,由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和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具体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根据船舶工业年度结构调整和推动发展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重点确定,且原则上对单个项目或单家企业均实行一次性支持。对贴息支持的项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等 方式确定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计划,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 备案,作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依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达。收到财政部下达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指标后,省级财 政部门1个月内分解下达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船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