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密企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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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题主说的“劳密”是企业劳资纠纷的简称,也就是指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机构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但是,并不是所有劳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施雇佣劳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我国劳动关系主体包括四种类型: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个人承包经营者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个人承包经营作为企业的附属机构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不属于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不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雇佣人员的公民个人,如果其以劳动者身份主张权利,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请求的,因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该个人有权以分包方或雇主身份主张相应的权利。 对于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事主体,一般将其纳入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加以规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劳动者的聘用及雇佣事项,包括聘用的人数、期限、薪酬等内容。劳动者对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请求,原则上不应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从事具体工作的,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工作期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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