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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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5〕3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年金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与个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规定相同;单位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年金低于工资薪酬总额的,应将其差额部分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提供的年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职工个人取得的年金属于年终奖的性质,应该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税收递延型”企业年金计划中,如果企业支付的个人养老金部分已经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以后职工领取时不再缴纳。

目前,国内的企业年金大多采取的是实账基金方式,管理费用相对较低。但是,随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收益情况的不同,企业年金的账户价值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如果企业面临收益风险,导致企业年金账户的价值减少,那么这部分损失是否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来承担呢?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来看,如果因为信托公司或者受托机构的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年金出现损失,那么这个责任也应该由委托人——即企业和职工个人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变动时,原企业和新企业都必须继续履行企业年金缴纳的义务,不得因职工就业单位的变更而终止。”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减少或拒绝缴纳企业年金。因此可以理解为企业年金的涉税问题均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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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时,应将领取的企业年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及收益,参照三规定,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缴费部分免税,应税部分按照“其他一次性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简而言之,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在领取企业年金时缴纳,在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领取时,按其他一次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企业缴费部分纳税。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缴费、账户积累和年金领取三个环节,在缴费环节,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在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在积累环节投资运营收益暂不缴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均暂不缴税,在领取年金的环节,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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