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企业技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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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这就是政府不该做的。 首先,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市场的调节范围。虽然企业技改会涉及到行业及整体经济发展,但那也只是影响作用,并不存在决定作用(当然,政府通过政策干预,可以影响决策,但这已经超过了财政支出的范畴)。所以企业技改造本升级与政府借钱给你完全是两个市场行为。其次,从经济学上来说,无论是新建还是续建项目,都需要核算成本与收益,如果没有合理的预期收益率,即使项目是盈利的,社会也没有积极性参与投资。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融资都是靠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按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其实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政府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将资金借给你的话,那么政府就必须用税收来弥补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税收到不到位而企业负担了本该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政府借钱给你,从财政支出上说违背了“量入为出”的预算原则,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可能会形成无底洞,让政府陷入财政危机;从市场角度看,政府作为商品和服务的需求者,本身处于消费者市场弱势地位,当供货商提出更高的价格要求时,政府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如果这样任由下去的话,一定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借钱给你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建议楼主尽快还款,因为政府财政不是私人财团,它借给你钱是靠大家的税款,如果还不上就可能发债,一旦形成债务危机,大家买单的范围可就不仅限于你一个人了。

郎炎郎炎优质答主

出资者出借给企业的资金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例如认为应当计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或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的规定将其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如果将上述款项作为企业负债处理,又由于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又会产生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34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因此,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投资者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企业将因此而产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友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123号)进行了回复,在《关于资金垫付行为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4]7号)中规定“成都富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过程中,向新中源公司借入款项进行工程垫资,以备资产交割,应作为企业借款处理,相关利息作为企业三项经费予以税前扣除。其后成都富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中源公司借入款项用于经营活动,也应作为企业借款处理,相关利息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可知,对于企业取得的非依法出资投入的投资者的款项,出借双方按照贷款协议收取利息、还本付息的,该部分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负债性借款,其按照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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