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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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的视角下,我们讨论的“非居民”一般是指非居民纳税人(Nonsresident Taxpayer),而居民纳税人(Resident Taxpayer)则与之相对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据此,判断一个纳税主体是否是居民企业,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个人的国籍;

二是企业的注册地。 首先,自然人是没有国籍之说的,所以,判断个人是不是居民纳税人,本质上就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的身份。

对于组织体而言,只有成立了独立会计账簿且实际经营地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才属于居民企业,具备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不具备中国居民身份,不属于居民企业,不拥有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但非居民企业并不当然就不需要在中国缴纳税款了。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当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销售货物所得;

(二)提供劳务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所得;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八)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所以,并非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都不需要进行税务管理。只是对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项目限于上述8项,并且该9种情况下的所得税项目是可以享受免税或抵扣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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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分为机构、场所和无机构、场所两大类,机构、场所又分为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虽不从事生产经营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机构、场所。前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服务场所等,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办事处]。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以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或非上市形式在境外存在的,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其一,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内地(以下称中国境内);其二、企业的董事会[或者: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有2/3以上 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职能均在中国境内。其在中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入居民企业监督管理范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对等原则开展税收管理,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国内地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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