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纳入合并报表?
1、对子公司的投资,能实施控制的合并在一家公司内部核算;不能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并在一家公司内部进行成本分摊(也就是所谓的“权益法”)。
2、对子公司的投资,不能实施控制也没有重大影响,但是能够观察其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金融资产)或负债项目(如债务性基金和可转换债券);不能观察其财务和经营情况,但在继续持有该子公司股份会有潜在经济利益的,列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项下。
3、对于没有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通常只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来反映控股公司所拥有的被控股单位的净资产。
4、对于有多个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则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上,需要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所指的子公司,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所谓受母公司控制,是指母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因此,确定合并范围时的关键是判断母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判断母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综合考虑母公司持有被投资方的表决权、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表决权、其他方与母公司行使权力相关的条款和安排、其他对投资方实际权力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况等。例如,公司章程、协议条款、其他持有人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等。在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条款和安排、实际权力时,应当将母公司本身和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企业应当基于对被投资方决策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和情况的判断,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导致的投资方在决策制定过程中拥有或不拥有表决权的可执行权利和可执行义务,是否能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等,分析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有关的判断依据,应当在附注中作为影响合并范围的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企业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中,一些被用于实现企业特定商业目的、商业策略,企业通过设计持股比例或者签订协议等安排,持有较低的表决权、持股比例,但是,能够对这些主体施加控制。例如,企业为发行某专项资产支持证券,专门以该专项资产为基础资产新设特殊目的主体,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为载体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等。企业对这类结构化主体也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对结构化主体实施控制的情形,还可能包括下列情况:
1、企业持有的结构化主体的当期收益率或者期末价值存在向企业转移的可变回报。这种回报可以通过股权、权益型债券、股息型债券、收益支付型债券、收益相关型债券、浮动收益债券、利息相关型债券、利息支付型债券、或有资本、或者可转换工具(例如,可转换债券或者可交换债券)予以实现。企业持有具有转移回报特征的债务工具不一定享有可变回报。例如,企业持有的固定收益债券产生的未来收益为固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不享有可变回报。
2、企业通过设计持股比例、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安排等享有现实权利,在当前可行的情况下行使相关权利影响结构化主体的回报。例如,(1)企业是高风险结构化主体的重要可信赖方,是结构化主体的资产管理人,享有变更、修改结构化主体业务条款的现实权利,可以通过主导其业务模式并改变其资产的性质或者管理,影响结构化主体的回报。(2)企业作为低风险结构化主体的重要可信赖方,享有现实决策权,例如,通过接受或者拒绝信用提升条款(例如,担保、抵押或者证券回购协议)享有批准其他投资者成为结构化主体的重要参与方的现实决策权,通过行使这种权利,影响结构化主体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