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金原理?
最近,随着华兴易凯基金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市场开始重新思考票据资管这个行业。 作为目前市场上唯一一家商业票据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的总经理,我以过往经验来简单分析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以及未来的趋势怎么走。
一、从监管机构角度来看 为什么当时银监会没有禁止商业票据基金业务而是选择限制商票产品规模,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整个金融同业业务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份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性资产负债表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应计利息收入高达69亿元,而到2014年8月这一数字已经上升至348亿元。如此巨大的利润蛋糕确实难以让人不动心,虽然此前市场对于商票基金的讨论热度一直很高,但银监会仍然一直未有出台明确的管理规定。
直到2014年10月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其中第二十三条专门对“非银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参与理财业务”做出具体规定: “非银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类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三)不得直接或变相为客户提供融资; (四)除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资产外,其他任何财产和财产权利都不能作为融资类业务的资产标的。 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同业业务风险指引》第四条中也对同类业务的边界进行了界定: “本通知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买入返售资产业务、卖出回购资产业务、债券销售业务、ABS发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小额贷款业务等,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商票基金的投资范围基本上被限制在了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并且需要获得银监会的批文。
二、从市场参与者角度来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即无论华兴易凯如何辩称,从其发布的产品说明书上看,其本质依然是一只基金产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均应向央行和证监会备案并获批发行,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必须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原则和要求。 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多只基金,但在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只基金处于开放期,并且所有基金的总规模必须受监管。
目前,商业票据基金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基金公司和部分券商。未来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和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晰,不排除出现新的玩家进入的可能,尤其是之前未取得公募牌照却抢先入局的商业票据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