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基金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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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所谓“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中也有定义: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一定的产品作为加入资格的认定依据,并由此骗取财产的违法行为。 所以,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属于传销,最主要的关键点是看该机构是否以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还是仅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评价标准。如果仅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评价标准,不管其是否有推销商品/服务的实质内容,都符合传销的特征。否则的话,就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可能生意做的不怎么好)。

2、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本答案第一点已经提及过,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属于传销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考察其目的。而考察目的是关键中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行为的定性。那么,如何判断目的呢?一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机构成立的初衷是什么?主要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还是传授知识?如果是前者的话,并且没有足够的事实表明其在开展业务之外还有其他营利性质的非法目的,则目的不具有非法性;相反,若是后者,即使有销售收入,目的依然被认定为具有非法性。

(2)机构宣传的核心是什么?是销售商品还是邀请加入?如果是前者,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备销售商品的实体项目,则目的不具有非法性;相反,如果是后者,无论是否真的有销售实质的产品,目的均认定为具有非法性。

(3)机构实际运营的过程如何?是否真正从事了销售商品/提供真实的课程培训?如果不是的话,则目的具有非法性;反之,则目的具有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判断机构的目的是不是违法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结合该机构成立之初的目的和现实情况的证据来综合分析判断。光凭单个的事实是无法定性的。比如,一个原本以传授知识为目的机构,刚开始确实只是传授知识的,但是随着业务的拓展,慢慢增加了一些销售的环节,但是仍然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主,则这种新增的少量销售环节不应该影响整个机构合法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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