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环境恢复基金?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的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削减;环境保护部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则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和土壤污染防治。
目前各地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是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用于支持当地环卫部门对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对于一些地区建立的环保基金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环保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基金的来源一般包括: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向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超限额超标量电费、固体废物处置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等; 社会各方面的捐赠; 对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开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的支持; 从其他专项经费中调剂使用; 依法获得的其它资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