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比例调整了吗?
2015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建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
多层住宅(低于或等于6层)每平米收交30元;高层住宅(高于6层)每平米收取40元;其中商品住宅的首期交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其余为装修工料费由开发商代管;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交存。 该办法还明确,今后住宅小区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包括电梯、消防、人防等,都将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来解决。 与老版《方案》相比,新版《方案》取消了一栋楼一个号数这样的“编号”方式,采取一栋楼为一个单元的方式,并规定楼内公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需要修复时,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向楼内的业主进行募集,维修费用在楼内业主当中按房屋使用权面积平均承担。如果维修事项涉及改造,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对于更新项目,原则上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从维修基金中予以支付。而对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费用则不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