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药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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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来看下这家公司: 广西多维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70多亩,注册资本6058万元,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有:片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合剂的研制与开发;对药物新剂型的研究;药品、保健食品的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等。 目前,企业正在新建一条年产12亿片制剂生产线,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值30亿元以上并新增就业岗位近百个。

2.再来看看新闻稿中的投资协议,大概内容是深圳前海汇亚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代表197名投资者与作为委托方的64名自然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汇亚财富基金管理注册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外汇投资基金管理人。此次所签约的基金产品总规模达到2亿元,主要对生物医药行业进行布局和投资。 这只基金的投资者中,既有机构投资者如北京华创富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泰达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也有个人投资人,如李阳、王瑞雪等人。 对于这笔资金,双方约定将建立联合投资机制,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由专家顾问团队指导投资方向,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最终实现投资收益目标。同时,该基金的投资收益和亏损将由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3.最后来看下这个项目的来龙去脉。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个项目其实是由一个信托计划+一个私募基金组成的。其中,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会以参与认购的方式投入一定金额到指定的医药项目上。那么问题就来了——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而私募却直接或间接投资到标的证券,这种上下线之间穿针引线的投资方式有没有合规性问题呢?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本质是融资,通过贷款的形式投入到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当中,获取相应的回报。虽然目前国家对于信托业的发展有所鼓励,但始终未打破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限制。而这一功能与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收益”的本质不谋而合。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投资项目最终能够落实,从表面上看,虽说是多方主体参与,但其实还是通过两个中间环节,实现了最终投到目标企业的目的。只不过,这种模式在监管层面是否存在漏洞,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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