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算转出投资?
关于“转出投资”的理解,我认为不应局限于“资金”的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交易事项的定义为: 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某一财务报告目的而安排的经济活动。 基于上述定义,我认为,如果企业财务报告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可投资的资产信息,那么任何导致企业减少可投资资产的事项都应该属于“转出投资”的范围;反之,则不属于。 据此,是否将某项资产确认为企业的可投资资产,取决于该项经济业务发生时能否可靠地计量、是否具有明确的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以及是否满足确认条件等。 我认为,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项业务,不论是资金还是非资金的业务,其实都是为了实现相同的目标——增加(或恢复)企业可投资资产的实际成本;只是在个别情况(如计提减值准备)下,由于可投资资产的实际成本已经确定,所以直接通过计入损益的方式完成成本的增加(或恢复)。 而当企业收到所购资产时,无论是有明确交易价格(公允价值)的还是没有明确交易价格(公允价值)的,均通过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来确认所购资产的账面价值。
综上,凡是为了增加(或恢复)企业可投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在内)实际成本的事项,均应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转出投资”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它仅仅表示了业务发生时的一个动态过程,其结果还要结合其它相关的业务进行综合判断。
以存货为例,在货物已发出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虽然存货的实物流入未实现,但仍然可能会引起库存商品金额(即存货的账面价值)的减少及应交税费的增加(进项税额),从而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并缴纳税款。
虽然这一业务并不涉及资金的流出,也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必要性,但从整个业务来看,其结果是使本企业可投资资产的实际成本增加了(或因销售退回使可投资资产的实际成本减少了),因此理应作为“转出投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