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计算折旧吗?
这个题目有点大,可能我答的不够全面,望各位多多指教! 政府的投资项目有很多种,我们常说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具有完全公益性质的项目,它一般分为准公益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两类。其中,准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为了维护或改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目标而进行的。 这里我主要讨论的是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核算问题,对于准公益性项目的投资核算问题可以参照执行。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购置或者自建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用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管理。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初始计量金额与实际成本不一致的,应当在以后期间的会计期间调整至实际成本。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其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确认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受益对象记入相应的账户。但是,由于目前政府资金供给不足,很多情况下政府只能承担项目部分建设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包括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这些资金在项目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行支付。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负相关,形成应付职工薪酬等其他负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渐加大。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这对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增长率产生重要影响。据统计,2008年1-9月基础设施行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1487.6亿元,同比增长25%,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7.8%。
政府投资的巨大体量必然引起我们对政府投资会计处理的重视。如何准确、高效地反映政府项目投资活动、合理体现政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为我们当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