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投资回购吗?
谢邀,最近很多人问这个问题,看来这篇文章是有必要的 先说结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不可能出现政府对PPP项目进行回购,即所谓的“政府买单”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说呢?
1、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政府支出有刚性约束 根据《预算法》第3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编制年度预决算,并不得超出预算安排支出;第42条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款项都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也就是说,政府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可随意突破。
而在目前,我国的PPP模式主要应用于公益性较强或准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这些领域的共同特点是前期投资较大,但运行过程中成本相对稳定。以公路建设为例,尽管前期征地拆迁等成本较高,但是在车辆通过量预期稳定的前提下,日常养护与维修的费用较为固定,总支出相对明确。这类项目的收益一般不能满足充分的市场化要求,所以政府一般会给予适当补助(如贷款贴息)或是补贴。但是无论如何,这部分成本不会像市场企业那样可以完全由经营成本转化为产品价格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政府支出虽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取得资金(如发行债券),但从本质上讲这笔费用仍然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最终还是由政府来埋单。
无论项目公司还是社会资本方,都不可能得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
2、从契约精神角度看,政府违约风险有限且可控 从当前PPP政策文件及其实施细则来看,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传统基建模式下政府“买单”所带来的制度风险——这既不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又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即使出现因政府原因导致PPP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如政府决策失误导致市场供需发生严重扭曲),政府也应尽可能对社会资本方予以合理补偿而不是按原路返还资金。
当然,我们所说的补偿并不是指按市场价值进行清算,因为PPP项目所涉主体间存在控制权让渡关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清算是行不通的(比如政府作为单一最大的股东,如果采取撤资的方式要求收回项目可能遭到股东起诉)。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予以弥补,也可以考虑让项目公司继续使用土地等固定资产,甚至可以考虑允许其继续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融资(贷款),总之,减少由于政府违约给社会资本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