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稀释对方的股份?
这个需要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到位(涉及出资不实)的问题,一般不存在股权被稀释的说法; 但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适当减资,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这里说的未全部出资是指没有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是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在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不会影响公司对外负债能力的认定,因此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如果股东是转让全部股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属于有限公司?是否涉及到股东人数超过最低限的增资?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债务以其注册资本为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此限制。若为有限责公司,此时对外负责以全部资产为限;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综合考虑是否造成资本充实、虚设等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是有必要对股东会进行报告的,但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
2.是否经过评估?是否有协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由于股份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所以需要慎重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否则就可能会产生纠纷。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出让方对于所转让股份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如果出让方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不能进行自由处分,那么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如作为出让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属无权处分,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