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能担保贷款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退休人员担保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因为其收入的不确定性,不具备正常的担保能力,所以对其担保金额一般都有限制,还有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都需要子女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
下面看看各地关于退休人员担保的具体规定:
1、北京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经其所在企业退休,并已领取退休金,仍可受聘在其他企业工作,其与原企业之间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的复函》(1991年5月29日法劳函[1991]60号)规定,对离退休人员,鉴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办理离休、退休手续而终止,而其离休、退休的待遇,是在其工资的基础上,由本人享受国家发放的离休、退休优待金。为此,离退休人员虽然领取了退休金,但仍可享有受雇权。因而,其与原企业之间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对履行该类合同中出现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保密内容是否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间和范围是否合理,并酌情予以裁判。对离休、退休和内退人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单位可以与其联系,要求回单位工作,但劳动者有权作出拒绝的回答。
3、天津市: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被借调、聘用(附:属于临时聘用,非永久性调入)期间,在计算连续工龄和有关注销、除名方面,被借调、聘用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被除名方面参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除名是指员工犯错误而采取的行政纪律处分,除名之前,应与有关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方能够成为劳动者诉请权利的基础。已经被单位除名的,不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再到新的用人单位去就业。
4、湖北省:
退(离)休、退休后又被原单位聘用者,其受聘期内,原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合同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上述政策规定了退休人员可以再就业,同时规定了其再就业期间,原单位要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