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风险由谁承担?
近来,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银行因委托贷款监管不力面临数百万损失、某担保公司因违规操作承担巨额责任,而真正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却往往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银行、担保公司乃至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也存在较大的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分配不明确等问题。
其实,关于委托贷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贷款通则》也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制度。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松弛状态,所以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即当贷款合同将被宣布无效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将免于承担。
不过,实际情况往往会复杂许多。贷款人常常以银行与担保公司具有共同过错为由,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法院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可能会支持这一诉求。针对此种情况,各大银行应当逐渐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操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而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委托贷款,借款人更应当谨慎审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