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锁定股份是利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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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海正药业晚间公告称,控股股东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公司股份6854.87万股(占总股本的9.99%)自愿锁定期36个月。此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海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变为59.999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

自愿锁定,其实是A股常见的持股人员通过监管层约束自身股价行为的一种手段。根据沪深交易所有关规定:“上市初期,持股人员所持股票不得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自公司股票挂牌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持股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而36个月后,是否转为实控人,由董事会去决议。其实,这项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防止上市初期的股权过度变动,致使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其实质也是控制权稳定行为的一种保障机制。

实际上,自愿锁定并不当然有利于股价上涨。在A股市场中,绝大多数的锁定股份的案例股票都下跌了。自愿锁定的股份往往是主力打压或者拉高建仓的对象。拉升之前,需要低位充分换手,在低价位大量吸纳廉价股份,解锁后,拉升走人。

那么,如何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随意”解锁股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

第一、可以借鉴美国股票市场成立“股东权益监察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做法。该机构有权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以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保护股东权益。

第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实施股份回购时,不得以此作为大股东退出公司的前兆。而回购股份必须用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需要,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相应股份的10%。

第三、建立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新股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新股的股东在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申报,如未申报,监管机构可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其他最高享有大股东权益的股东,其行权条件应不低于前述收购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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