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无偿转让是利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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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正在忙着将股份无偿转让给关联方。如世豪教育(002529)、亿通科技(300288)、中南文化(002445)三家公司第一大股东分别将9000多万股、2000万股、2.5亿股股权无偿转让给关联方。这些股份一旦过户完成,分别会有15%、11.5%、25%的股权的相对持股人发生变化。实际上近年来,这一类的事件偶有发生,大股东将股份无偿转手的背后可能更多是利益分配的考虑。若将这种行为简单界定为“送股”的话,那么在送股当中却隐含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按照会计师对于股份支付所确认的 “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本应属于“成本类项下”列支的费用,调整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因为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没有明显证据表明赠与人有获取对价的意思表示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让人不需要就这部分资产支付对价,但该资产仍然会进入受 人的资产负债表,在相关规定不作修正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列问题。

事实上,股份转让无需支付对价的情况并非首次出现。在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1998)10号),对上市公司股份无偿转让作出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无偿转移,即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股东无偿转让股份。

上市公司股份赠予,即上市公司将其所持 股份赠与他人,当事人双方都不支付现金对价”。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切实保证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份无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复函》(深证上[1999]5号)的通知,同时该《复函》还要求,凡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5条所列业务、资产或股权,及《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宜,均需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的,还需按照国务院投资体例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于未经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无偿转让行为,深交所将予以中止上市处理。经评估后,如果资产评估价值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则资产评估价值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 上市公司须按照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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