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乱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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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我们身边有什么人突然一下暴富了,我们可以想想,这中间肯定是有些什么我们不知道的猫腻。没错,银行肯定是做了手脚,所以他们的利润才会那么高,老百姓的血汗钱经过他们的手一番运作之后,就变成了他们高利润的罪魁祸首,那么他们的猫腻有多少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

1、贷款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接受授信担保贷款,即为隐性担保。银行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或在客户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擅自扩大自营贷款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并应当对抵押物的条件进行审核”的规定,银行不得为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

2、不审慎选择融资客户,甚至接受客户委托,协助客户虚假填报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机构减免贷款利息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16号),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底,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主动减少贷款利率5个百分点。“事实上,不少农村贫困人口被误纳入精准扶贫对象,而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却没有扶持到。

3、部分银行因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不规范,在存贷款业务中违规给予或者隐匿利息返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里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得附加违反货币政策、金融法规的规定,不得隐匿利息返回”“禁止各种形式的利差套利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利息率”的规定,银行不得在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中隐匿利息返利。

4.采取违规返点、奖励、贴息等方式变相突破或规避监管规定发放贷款。

5.贷款管理混乱,形成不良贷款后,不按管理办法处置,甚至隐匿、假造和销毁有关贷款资料,逃避信贷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六条“银行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的;以及伪造或者隐匿贷款材料,骗取客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资金,或者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没收违法收入,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规定,对银行这种上述违规做法,予以处罚。

6.在人民币银行结算业务中,为骗取银行资金,故意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

7.在人民币银行结算业务中,将应作为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纳入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或者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

8.违反结算管理规定,利用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为诈骗犯罪提供交易平台,为防范犯罪分子逃避追缴欠款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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