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垄断哪些行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收费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地区垄断、地区封锁,以及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阻碍竞争的行为,如限制商品和工农业产品产地、流向,限制营业自由、设置各种关卡和阻碍商品自由运输,限定外地商品、生产要素和劳动力价格,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排斥或限制外来经济成分实施歧视性规定,妨碍商品和原材料的自由流通。实行地区垄断的现象主要是在某些地方、某些行业比较突出和广泛。如限制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限制经营者的从业自由;限制技术工艺的推广和经营方式,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等等。
阻碍平等竞争是行政垄断主要特点。行政垄断是造成地区封锁的主要因素。行政垄断使地区封锁更加顽固、更有隐蔽性。
行政垄断不仅使企业在经营中失去了平等的竞争机会,还破坏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垄断在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就明确地规定了对行政垄断的处罚。
第二种是经营行业的限制。
经营行业限制,按照反垄断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有经济进入的限制和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并非只是国有企业的经济安全问题,而是包括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和性质企业在内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运行的安全问题。国有经济在提供国防、军品、公共产品方面具有优势作用,但不能将其在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作为限制竞争的理由。
对国有经济进入的限制,包括对国有资本扩张限制和对新设国有资本经营范围限制,其核心是国有化垄断。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投资主体的垄断性,即在国有经济投资领域,除了国有投资主体之外,严禁其他各类投资者进入,形成投资领域的断格局。
二是政府审批项目的垄断性,即国有资本进入新的行业或新领域,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报批或审批后才能投资,而其它投资者则无需经过繁琐的报批立项、投资审批、项目验收等程序,就能参与投资,形成审批程序上的垄断性。
三是政府审批事项的垄断性,即国有资本进入经营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报批或审批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他投资者则无需经过繁琐的报批、审批,就能参与经营,形成经营上的垄断性。
第三种是购销和信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