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哪一年更改的?
在近几年的实践中,贷款通则对规范信贷行为和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贷款通则,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意识,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通则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实施,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同时废止。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从总则、贷款种类、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申请、对贷款人的约束、对借款人的信用社、贷款程序、贷款管理责任制、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不良贷款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十六个方面,对贷款行为、借款行为、各类贷款的特殊规定、法律责任和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强化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的基本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贷款通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一是对贷款人的授信权限进行控制,使贷款人能按权限进行贷款,防止盲目决策;二是从贷款审查、审批方面突出“审贷分离”原则,增加贷款的安全性;三是从贷款调查、咨询、审批、发放等方面强调了贷款人的合规、合法经营,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产生重要作用;四是在对借款人的信用社一节中增加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对抑制逃废银行债产生了积极作用;五是调整并优化了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内容,体现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六是删除了原通则对各商业银行贷款程序的统一规定,贷款程序由各金融机构自行规定;七是增加了委托贷款的专节,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范围、贷款方(即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该项中间业务的发展;八是增加了不良贷款管理的内容,有利于强化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贷款的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九是修改并完善了法律责任的相关表述,对各商业银行的合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