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出资不良资产?
目前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来源,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访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格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机构、各省(单位)的财政厅、财政局(金融办)和国有企业。
一、金融机构
是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银河等)、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等。
二、非金融机构
除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从事其他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的活动。但实际中,一些非金融机构,比如典当行、消费金融公司、民间信贷机构等也可能会产生或者形成不良资产,这类非金融机构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可与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批量转让业务,但是同样不得向其他非持牌公司进行批量转让。
三、资产管理公司
四、财政厅(局)
由于不良资产的产生往往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联性,因此,一些地区的财政厅、财政局(或者金融办等),会成为不良债权的收购方,然后协调并分配到有实力的国企或者其他地方优质企业。
五、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与非国有企业并无二致,但在现实中,由于不良资产的收购业务,本身也属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国有企业作为最终买受人,以收购不良债权作为出资的情形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