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计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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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后,为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利年费。申请专利时发生的费用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其能否获得批准,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才能得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据实计入当期损益。而获得批准确认的专利权以后发生的专利年费应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在实务中,申请专利发生的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数额往往很大,该费用要在几年内待摊完毕,如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会产生损益波动较大的现象,故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也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专利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秘方,是指未申请专利,已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一项专有技术是否应当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前提条件,如技术资料应满足可确定和可转让等条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

(三)商标权

商标权指国家按《商标法》授予使用注册商标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专用的法定权利。它包括注册商标。对于企业实际支付的商标注册费在注册期内由于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如被其他国家的在先商标权人提起异议),因此,不能全额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应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注册有效期期满后,如企业仍能续展的,在支付续展费用后,可将支付的续展费用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自创商名,在各种广告等宣传活动实施之前一般不能辨认和转让,因而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其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而后期所发生的广告费用由于不能使商誉直接受益,所以也不再予以资本化。实务中,企业往往对自创商名发生一些设计、制作、传播、注册等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誉支出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对于由企业自创商誉支出,虽然满足了无形资产定义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企业自创商誉,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不能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合并形成的商誉,可以与无形资产一样处理。

(四)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由作者(含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一项作品要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满足能确定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能可靠地确定成本等前提条件。

(五)土地使用权

包括两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的非法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应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和该幅土地上的房屋可经出让后,由土地使用者(土地受让人或使用权人)使用。2、投资入股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以国有企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等单位投入的、或与其他外商联合经营中投入的土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作价入股、出资明确了有关办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有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或国家作为投资或征用后划拨给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等情形除外)取得的土地才能够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企业用外购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开发,如用于房屋建造的,按规定应在开始建造房屋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房屋建造成本,这样在建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也就转移到建筑物的价值中去,建筑物再对外转让时(如出售),则土地使用权是要计人收益的,这样处理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损失或收益,因此在建工程开始时,如企业合理预计房屋建成后可以顺利出售或转让的,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分摊后的余额在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房屋价值,这样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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