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对什么投资?
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 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交付的出资,必须是设立企业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公司可以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合法投资,包括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公司、企业。但是,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上述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性质只能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且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完全自主地对外进行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并且没有资金总额的限制。 但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董事会可以决策的投资行为有了一定限制——
第一百十一条【特别决议】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大投资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对于较重大的投资项目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而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16条)。 根据《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发行条件实现的情况: (七)从事重大投资行为,可能承担的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