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应入哪个科目?
单位或个人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非保理业务经办行)按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银行(非保理业务经办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入的贷款,应计入‘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同时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其本金及未收到的利息不计入资产负债表。
发放的委托贷款根据合同利率和结息时间计算应收利息,并在备忘科目中进行核算。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借记‘代理业务资产’,贷记‘代理业务负债’;收到的利息,记入备忘科目。代为发放、收回贷款和收取、划付利息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