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股票什么意思?
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不记载股东姓名,也不必须向股东签发书面股票的股票。 与记名股票相比,无记名股票的最大优点是不需记载股东姓名的秘密性、流动性及低廉的价格等特征,但是无记名股票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1)转让无记名股票时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 (2)公司解散或变更名称时,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仍可取得股息和红利; (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权利只能依据股票来行使; (4)在无记名股票遗失或被窃后,持有人不能像对记名股票那样通过挂失方式保证权益,而只能由丢失股票的人自己承担由于丧失股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丧失股票所产生的股息及红利的领取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等。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均采用记名股票,而无记名股票只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才使用它。例如《证券法》第78条明文规定:通过协议发行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发行证券的,属于非法发行证券行为。这种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的股票就属于无记名股票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此种股票无效且不得流转。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募集基金的投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公募基金的,应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中所使用的“股票”一词,从文义理解看,应当包括无记名股票在内,即这里的股票就是指未记载股东的姓名也无须签发的证券。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现在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有纸化记名股票(除个别公司采用无纸化电子股票外,但因其尚不完善,故本文不作展开论述),尚未出现过无记名股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立法精神,不宜机械地解释相关条文,防止出现不利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利益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