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诈骗归谁管?
这个案子我办过,我来回答一下。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非法集资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者货币性回报。
那么从法条的角度来说,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是非法集资案件,关键就是把握三点:第一是是否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第二是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是是否承诺返还本金并获得利息。如果符合以上三点的,就可以断定是非法集资案件了。 下面再来说一下本案的处理情况。本案的涉案公司对外宣称是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实际上就是通过发传单之类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没有依法取得国家关于从事融资中介行业的许可。因此可以认定为是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机构。
另外,该公司对外发行的“单利储蓄凭证”明确约定了收益率和存款期限,并且还以开年会、旅游、赠送礼品等方式予以宣传,所以属于“公开宣传”。最后,该公司所发行的“单利储蓄凭证”虽然名为储金,但是其本质却具有借款合同性质,因为企业最终获得的资金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公司的日常生活开支以及个人的挥霍消费,所以应当认定为承诺返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至于利息的计算,因为公司已经将所收到的款项全部支出,所以其实际发生的成本就是公司的损失,这部分款项应当抵扣利息。
综上分析,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 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但却不认可自己行为的违法属性,而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则一直否认自己涉嫌集资诈骗罪。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集资行为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金额标准,就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的问题。 当然,在认定集资诈骗案的时候还应注意一个问题:部分集资人通过发行基金、发售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由于这些基金、股票的最终流向往往是一些个体或者单位,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地以非法融资为目的来认定其行为涉嫌集资诈骗,还需要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行为。如果是纯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非法集资,则完全成立集资诈骗罪;如果是以合法的形式包装,实质上是以非法融资为目的,则可能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