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滞纳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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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港,客户不安排提货的,超过15天产生超期费(超期一天费用是仓储/运输费的3%) ,超过30天,货主还需支付滞港费(每日每柜200元); 如客户一直不处理,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货运站有权报关行处置该批货物。

所以啊,各位老板们,一定要记得按时提货哦!!!

那么,如果因我们的原因导致货物被海关扣留了怎么办? 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我们向海关申请撤销处罚;

2、请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关撤销对该批货物的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两种处理的最终结果都是消除影响,使您的货物可以正常提取。但是,一旦采取诉讼方式处理,由于诉讼时间较长(一般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有可能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后,海关以货物已经被出售或其他理由拒绝撤销原处罚决定。届时,您可能要面对既无撤销决定又无法提取货物的两难境地。建议您尽量争取由我司向海关申请撤销处罚。 当然,如果因为我们的原因,不仅导致货物被扣留,而且致使您产生了其他损失(例如运费、仓储费等)的,您还可以向我们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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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交付后,收货人提货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运输期限内,免费保管1至3天;从第4天起至10天以内,按费率的50%计收保管费;从11天起,按全部费率计收保管费。集装箱货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在港口存入仓库的,按仓库货物保管费费率计收。

集装箱货物交付后,收货人提货时,在货物运单记载的卸船日期(铁路运输的以承运人向港口铁路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日起算)的次日起满5日以后,尚未提货或港口经营人、港口铁路未收到收货人或其委托人的放货通知,经协商或公告(自公告日起10日内)后仍无人提货的;或超过收货人约定的提货期限后15日仍无人提货的,按港口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港口经营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上述货物,所得收入在扣除保管费及其他从属费用后尚有余款的,自处理完货物之日起1年内,可返还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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