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银行有倒闭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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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破产,但2014年5月央行就《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方案》提出用立法方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参与机制和程序等问题。

按照《方案》,存款保险采用风险差别费率,根据银行的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业务类型确定投保额度,实行单一客户限额赔付,保护存款人利益。 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还处于“一统天下”的阶段,所有银行都归人民银行监管,人民银行具有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也就是说所有的银行都可以找央妈要钱。但是这样也带来了一个弊端,就是当出现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时,央妈不可能坐视不理,必然要站出来救助,那谁来为这种救助买单呢?显然只能是全国老百姓了。

现在来看,国内银行系统的风险总体可控,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一些行业和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会越来越多,有的可能赖账不还甚至彻底倒闭,银行不良率上升是大趋势,一旦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业出现“集体违约”现象,银行不良率急剧上升,甚至有银行经营出现问题,那么我们现在的银行存款安全吗?我们的存款保险制度能保障我们的资金安全吗?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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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倒闭,又称银行破产,是由于银行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迫终止经营的行为。在西方国家(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银行倒闭是相当常见的,例如仅1988年美国倒闭的银行就多达79家,而台湾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倒闭及合并的银行就多达30多家。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的国际化,银行倒闭在我国也将成为现实。即将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新《银行法》,已对银行倒闭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见,由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

法院宣告银行破产,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破产后,应按有关规定对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一定的顺序对银行的债务进行清偿,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国家税款;(三)银行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银行破产时所有的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支付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用、聘请审计、评估人员的费用)和上述第一、第二项所列款项后,剩余的部分按照规定的顺序对其他债权人(包括企业、个人)进行清偿。对于所欠普通债权,只有在破产财产还有剩余,上述清偿顺序在先的债权已获得全额清偿之后,才可以在银行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受偿。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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