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索赔难?
因为中国没有站在一个公平的立场上,向日本索赔。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是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前者指因侵略战争而犯下的罪行,后者指违反人道主义精神而犯罪。
战争罪的主体是军队和国家,反人类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国家。但无论是战争罪还是反人类罪都必须以“危害人类”为要旨。因此无论提起什么罪名,受害者总是整个民族。 我们现在说纳粹德国犯下了反人类的罪责,实际上是指德国伤害了欧洲犹太人和乌克兰农民的利益,伤害了欧洲人的人权,但受害最直接的却是犹太人。同样道理,如果我们指责日本人偷窃我们的知识产权和工业成果,损害我们经济发展和人权进步,其实受害最深的是我们人民。
所以我认为,在日寇侵华战争当中,除了应该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以外,还应该追究日本国民的个体责任——每个日本鬼子都该被起诉!只有让每一个作恶的恶棍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才能确保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不受侵害。
可惜,这样的判决只有小说里才有。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不是吗? 1946年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分别对盟国和轴心国的战犯进行了审理。
对于日本人的暴行我也不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翻翻资料。我要说的是,虽然这些罪犯已经死亡,但他们给世界带来的伤害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我们要永远记住他们的罪恶,并且努力不要让悲剧重演。
一、法律上,我们没有财产申报、保全、先予执行的制度。也就是说,受害人起诉被告之后,法院不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不为原告冻结、查封被告的财产,也不根据原告的要求和申请先判决被告支付部分金钱以救原告的急。由于一些被告在被起诉之后,将财产偷偷转移,造成判决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些被告,由于不付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生活困难。
二、人力上、财力上,受害人难以支付调查被告财产状况的费用,也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财产调查、申报制度,原告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执行,必须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而调查费用是根据所调查的财产数额收费。比如,调查1万元财产要收费100元,调查100万要收费1万元,而绝大多数受害人没有调查被告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这笔费用的能力。
三、一些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上“拖、乱、冷”。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不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执行态度生硬、粗暴。另外,还有一些法律、司法解释对被告保护的条款规定不明确,原告又不明白,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如“被告应当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原告应当申请财产调查、执行担保、提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等规定不明,使一些无钱的被告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