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制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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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是相对于单一股权结构而言的,主要是指在同一公司内,存在两种不同权益的股份(即分类股票),并且这两种股份在投票权上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是完全同股同日,即在同等的价格和条件下购买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类是同股不同权,即购买不同类别的股份,其拥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三类是同股不同价,即购买不同类别的股份,其持有的成本价是不同的;

四类是同股可转让,或者叫做同股可赎回,即允许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手给其他投资者。 这四种类型没有严格的好坏之分,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目的。 双重股权结构一般多出现在创业板公司中,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发展前景往往受到市场极大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企业成立初期大多需要大量资金,而又不想放弃对公司的控制,因此会选择发行一种拥有高投票权的分类股票。 但并不是所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都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如现在的新三板市场,大部分的企业还是采取的是单一股权结构,只有少数的企业会设立特殊的股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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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不允许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这和国内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和市场中中小投资人占绝大多数有关,管理层为了避免二级市场出现过度波动,和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还不允许存在AB股的形式。在美国,无论是纽交所还是纳斯达克都有相应的AB股权结构设计。

AB股结构是一种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表决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双重股权结构。普通股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者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但在分红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一般事项上仅有一票表决权,而对兼并收购等特殊事项则拥有10票表决权,公司管理层往往握有后者。

双重股权制在大陆一般称为同股不同权。这是股东投票权的差别制度,即普通股份的股东既享有1股1权,也可以发行有一定期限的特别股份,赋予其1股10权或者1股几权。在一些发达的公司法制国家和地区有明确规定,英国、法国、德国等,都有同股不同权的股份公司存续。在美国,双重股权制适用非常典型和普遍,世界上最大的10个非金融公司中,有8个实行AB股制度,比如微软、可口可乐等。

从全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制国家和地区,都有同股不同权的股份公司存续。如英国的股份可分A、B两等,A股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享有红利,B股只有A股权利的三分之一,但两者股息相等。法国有普通股和表决权受限股。日本有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别股中可发行“无表决权股”和“有限表决权股”,在普通股份中可发行“种类股”和“特别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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