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是什么?
非金融机构是指不以金融服务为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以制造业为主的大型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的小型企业等。 这些企业的业务大多不涉及直接或间接的货币资金借贷和金融租赁活动,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它们往往需要融资来满足发展需求。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作为一类新出现的债权人群体,其法律地位如何,对债务人的诉权能否与金融机构平等,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
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主要是由企业法人构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非金融机构本身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对借款人亦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因此《商业银行法》将上述两类主体合称为“金融企业”并做了专门规定(见该法第3条)。
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也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统一划归为“金融企业” (见该法第75条)。这两部法律的这一规定是现行立法上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人身份认定的官方表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可见,并非所有的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均为金融企业。
除以上两个法律文件之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人身份认可的条款。如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定价管理和限制等要求符合有关规定”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本办法所称债券募集资金仅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导向的项目”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