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算国有企业吗?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是,中央政府对中央企业直接监管,并通过国资委、财政部等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而地方政府则通过国资办或类似机构对所属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企)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但是,我们常听到的“国有资产”概念似乎并没有将上述两类企业区分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指出,所谓国家投资兴办的集人(集体)所有、全民所有于一身的企业,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代表国家出资并有权支配全部资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以及隶属于这些单位的独立计算的厂矿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在理论上,作为上述法规的调整对象,“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应当指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一种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代表国家出资设立,并由国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则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授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投入资金、公积金、劳动集体基金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 按照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国有资产”应该是指属于上述第一类企业的资产,即国家独资设立或参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而“国有资本”的概念则稍显模糊。理论上讲,它是指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资本。但实践中,因会计制度的不同,这类资本可能包含在“资产”中。人们时常提到的“国有资产”“国有的”往往既包括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认定的第二种类型的企业,也包括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原有的许多行政性限制已不复存在。目前各类性质的企业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国资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